本报讯 (通讯员 富心振)未成年女儿应得的拆迁补偿款被父亲占为己有,于是她将父亲告上法庭。近日,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柯先生给付女儿小柯拆迁补偿款12万余元。
1997年8月,柯先生离婚,女儿小柯随前妻胡女士生活。2005年5月,柯先生的住房动迁,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协议中,小柯也是家庭成员之一,拆迁补偿总金额为70余万元。小柯向父亲讨要拆迁款遭拒,于是向法院起诉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,小柯的户籍在柯先生处,在相关补偿结算中也是动迁户家庭人员,且有关部门证实柯先生房子拆迁是按人口计算的,故小柯应享有部分拆迁款。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